除特殊行业情况外,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业务一部 廖寿杰
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明确说明:“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否则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本释义由2015年6月份出版。
那么现在,除上文所说的特殊行业情况外,供应商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针对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目前,《民法总则》与《民法典》都已经明确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以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分公司均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样也是不需要总公司提供授权。
2020年6月23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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