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最长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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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一部:廖寿杰

       财库[2014]37号《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里面,第三条有个合同续签,“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招了两年的服务期,然后两年的服务期过了,在预算和服务内容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再跟供应商续签最多三年的合同么?

     本规定仅限于服务项目。采购人想完成3年最长履行期限必须当时招标采购明确为3年服务期限。或者招2年期限,文件中也约定到期后可以续签的规定。

      如果续签金额小,目前各省已将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限额要求提至100万元,如情况属于限额以下范畴。那就需要按照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如果续签金额达到了使用与《政府采购法》的限额要求,且文件也没有规定合同履约满可以续签至第3年。那本项目建议采取重新招标采购。

2019年12月25日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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