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投不兼中”的案例
业务一部:廖寿杰
项目情况:
某采购人就单位办公家具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整个招标流程从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20日,本项目受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管,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相关公告。
本项目共分3个包。因本项目属于“暑期工程”,采购时间紧急。且采购数量较大而造成一家供应商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项目,也相应的平衡供应商利益分配、减少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对采购项目的影响,采购人将采购内容拆分成若干包,并规定供应商兼投不兼中,以避免一家供应商中标包数过多。其中,招标文件规定:各供应商可同时对本次采购中的多个包投标,供应商只允许成交一个包。如果同一供应商在多个包中均排序第一,则成交预算金额最大的包,其他包则推荐由该包总分排序在该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以此类推。(详见表1)
项目结束后,我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递交了本项目的资料汇编2套,投标文件1正1副,并附送项目采购总结。
供应商总得分排序 |
01包供应商 |
02包供应商 |
03包供应商 |
1 |
A |
A |
C |
2 |
C |
C |
E |
3 |
B |
B |
B |
4 |
D |
/ |
D |
预算金额 |
96万元 |
68万元 |
78万元 |
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
A |
B |
C |
表1
思考:
1、“兼投不兼中”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弊端”。
2、适用于“兼投不兼中”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招标文件约定“兼投不兼中”应对所有包进行合理优先级分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一定都以预算金额为绝对考虑因素,避免出现其他包中存在“高价中标”的情形。对于相近的采购需求,不进行分包处理,而是作为一个包。可根据候选排序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库),并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同排序名次供应商所承担的比重(如按照项目金额或施工面积等确定不同占比)。
如遇到采购周期紧急。且采购数量较大而造成一家供应商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项目;或为了平衡供应商的利益分配、减少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对采购项目的影响。可采用“兼投不兼中”合理分配。但相关条款必须提早在文件中约定,避免过多的人为干预,且在设置分包及评分标准时必须科学、合理。提前设想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合法合规合理的编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