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导案例5号(获取采购文件时,资格条件前置的情形)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案例要点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能力的评判,是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在评审环节进行。招标公告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30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7月6日,T公司提出质疑。
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T公司称,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具有CMMI4级证书,该证书是对生产研发软件厂商的要求,与本项目硬件采购无关。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投标商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对此,代理机构B称,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项目有关批复以及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均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采购人A称,该要求是根据对本项目的基本要求和业务目标而设定的,招标公告“简要要求”和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中均有关于本项目软件需求的体现,如“包含软件定制开发需求功能”的描述,说明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硬件采购。
此外,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财政部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等条件。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00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30止。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等,在集采目录范围内,而本项目代理机构B是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财政部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B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项目中对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不足二十日和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B限期改正。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显示,本项目的网络建设内容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时,招标公告提出了对供应商的软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标供应商应有智慧校园网络顶层设计的能力,并能为后续开展的学校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方案。因此,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关于另外发现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三个情况,财政部认为: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备的条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这种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的规定。
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本项目委托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构成了对上述两条规定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