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问答

首页标题    业务交流    理论实务    政府采购实务问答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能否参与?
 
  答:可以参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2.某项目的采购需求只有一个生产厂商可以满足,却有多个经销商,这种情形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唯一供应商是指唯一的生产厂家或者这个生产厂家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如果生产厂家有多个授权经销商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中的特殊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可按照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单一来源采购具体协商中,与获得授权的多个经销商协商成交价格,确定最终供应商。

3.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要求把供应商的标书编制列入打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评分标准的设置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021年4月20日 21:26
浏览量:0